**与张*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: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*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(2014)红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,上海交通肇事罪处罚轻吗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判决:一、准予王**与陈某某离婚;二、婚生女陈萱(***年**月**日出生)随王**共同生活,抚**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建行新苑楼下**号商厅下东八号商厅(建筑面积51.77㎡。
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原系夫妻关系,2014年5月19日,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。调解协议第四约定“共同债务400000元原被告自负担50%计200000元及各自利息”。
上诉人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(2017)内0404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相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上海九亭刑事律师事务所本案现已审理结。某的证言,结婚证照片,辨认笔录,搜查证、搜查笔录、扣押清单,结婚登记信息表、无婚姻登记证明,无离婚登记档案证明,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。
原告陈玉华为与被告钱义民离婚纠纷一案,崇川区离婚登记在哪里上海交通肇事全责什么时本院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(2002)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,被告钱义民对该判决不服,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8日 :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上海交通肇事保险怎么走已审理结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6)内04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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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准予原告美与被告离婚。 二、婚生女孩XXX随原告美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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